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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彭阳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定期报告工作暂行办法》等3项制度的通知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室:
《彭阳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定期报告工作暂行办法》《彭阳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重要情况报告暂行办法》《彭阳县纪委监委机关和派驻机构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已经县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彭阳县纪委
2020年9月10日
彭阳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定期报告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向县纪委监委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强化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单位的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机构定期报告工作的主要包括:季度报告、年中报告、年度报告和即时工作报告。
第三条 季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一)对驻在部门(单位)日常监督工作及存在的问题;
(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约谈函询、审查调查等情况;
(三)县纪委监委交办重要案件办理情况。
第四条 季度工作报告一般通过书面报所对口联系的县纪委监委业务室,由对口联系室汇总后呈报委机关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阅示,并将有关情况抄报相关内设室。
第五条 年中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一)派驻机构上半年履行职责情况;
(二)派驻机构自身建设、日常管理及派驻机构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三)驻在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四)县纪委监委交办其他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 年中报告可以以书面材料报告所联系的县纪委监委业务室,或组织进行会议报告。年中会议报告一般由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召集召开,委机关相关室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派驻机构年中报告的情况由县纪委监委对口联系室汇总后呈报委机关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阅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内设室。
第八条 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一)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情况,重点是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及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派驻机构自身建设、日常管理及派驻机构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三)驻在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四)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
(五)县纪委监委交办其他任务完成情况。
第九条 派驻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一般通过召开会议进行,由办公室组织,县纪委常委(扩大)会议听取派驻机构工作报告及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
第十条 即时工作报告内容及方式
(一)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的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发现后及时报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二)驻在部门党员、干部被司法机关查处情况,自知情后及时报告。
(三)驻在部门及系统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包括重大涉腐网络舆情和涉及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其干部的舆情信息,驻在部门发生与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大规模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驻在部门内县委管理的干部发生出国(境)逾期不归、非正常伤亡、失踪及其他重大突发情况),必须在知情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在4小时内书面报告具体情况,此后持续书面报告动态进展情况。由办公室负责受理突发事件书面报告,并向分管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委领导报告。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随时汇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彭阳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重要情况报告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的绝对领导,严格落实派驻机构“三为主一报告”工作要求,根据《彭阳县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彭党办发〔2019〕100号)中“派驻机构是县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县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县纪委监委负责”规定,进一步推进派驻机构向县纪委监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报告
(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报告
1.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和中层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
报告形式:书面报告
时限要求:发现后及时报告
受理部门: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2.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等案件数、处理人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数、典型案例等。
报告形式:书面报告
时限要求:每月月底前
受理部门: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3.在监督检查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过程中,发现问题,不便与驻在单位直接沟通,需向县纪委监委报告的有关情况。
报告形式:书面报告
时限要求:发现后及时报告
受理部门: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4.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和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等情况。
报告形式:书面报告
时限要求:每季度末
受理部门: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二)信访件和审查调查工作情况报告
5.收到反映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情况。
报告形式:书面报告(涉密)
时限要求: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县纪委监委信访室
6.发现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报告形式:书面报告(涉密)
时限要求: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对涉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可及时直接向分管副书记或委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7.监督单位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和纪律审查情况。
报告形式:书面报告(涉密)
时限要求:处置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所联系对口室
8.驻在单位党员、干部被司法机关查处情况。
报告形式:书面报告
时限要求:知情后及时报告
受理部门: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9.重要信访件或县纪委监委交办、转办信访件调查情况。
报告形式:书面报告
时限要求:及时报告
受理部门:县纪委监委信访室
重大信访件办理情况可直接向分管副书记或委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驻在单位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情况报告
10.监督单位重大涉腐网络舆情信息。
报告形式:电话和书面报告
时限要求:重大涉腐舆情知情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4小时内书面报告具体情况,此后持续报告进展情况;日常舆情按要求定期上报。
受理部门: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宣教政研室)
11.监督单位发生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大规模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事件。
报告形式:电话和书面报告
时限要求:知情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4小时内书面报告具体情况,此后持续报告实时动态及处置情况。
受理部门:县纪委监委信访室、所联系对口室
12.监督单位党员干部发生出国(境)逾期不归、非正常伤亡、失踪及其他重大突发情况。
报告形式:电话和书面报告
时限要求:知情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4小时内书面报告具体情况,此后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受理部门:所联系对口室
二、其他重点工作报告
13.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点工作部署的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交办、督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报告形式:书面报告
时限要求:及时报告
受理部门: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所联系对口室
14.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情况。
报告形式:书面报告
时限要求:规范性文件出台前
受理部门: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15.监督单位对口上级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来彭检查、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相关情况。
报告形式:电话报告
时限要求:知情后及时报告
受理部门: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16.发生失泄密事件的情况。
报告形式:电话和书面报告
时限要求:知情后及时电话报告,4小时内书面报告具体情况,此后持续报告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受理部门: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17.派驻机构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出现住院、离岗去向不明以及婚姻变化等情况,干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学习、移居国(境)外、涉嫌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重要情况。
报告形式:书面报告
时限要求:知情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
受理部门: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18.派驻机构干部发生涉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
报告形式:电话和书面报告
时限要求:知情后及时报告
受理部门: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三、派驻机构干部个人工作、生活情况报告
19.派驻机构干部出国(境)情况。
报告形式:书面报告
时限要求:提前15日报告
受理部门: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20.派驻机构干部离彭出差、出访、学习或休假(含公休日、节假日、年休假)、病假等情况。
报告形式:书面报告
时限要求:提前3日报告,因紧急事项(包括因个人事宜)临时外出离开的即时报告
受理部门: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21.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报告形式:书面报告
时限要求:每年年底
受理部门: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彭阳县纪委监委机关和派驻机构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多岗位培养锻炼,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派驻机构全体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流轮岗,是指根据干部队伍建设和工作需要,对在同一部门或岗位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科级以下干部,在委机关、派驻机构内部或之间进行岗位轮换。
第四条 干部交流轮岗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崇尚实干,树牢讲担当、重担当的鲜明导向,带动干部敢扛事、愿做事、能干事。
(二)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以事择人、人岗相适,发挥干部专长,实现干部资源优化配置,调动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
(三)强化培养锻炼。注重素质培养,帮助干部拓宽视野、丰富阅历、优化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四)注重统筹推进。根据工作需要,同时在保证队伍稳定的前提下,每年对干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交流轮岗。以保持工作连续性。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应当进行交流轮岗:
(一)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一般不安排交流轮岗:
(一)岗位或工作特殊需要的;
(二)其他原因不适宜交流轮岗的。
第七条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对委机关、派驻机构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人员进行摸底,提出交流轮岗建议方案。
(二)听取意见。就干部交流轮岗建议,分别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并听取干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三)研究决定。县纪委书记专题会对交流轮岗建议方案进行审议,提请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开展谈话。干部交流轮岗决定作出后,视情由委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与交流轮岗干部谈话,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八条 严肃干部交流轮岗纪律。干部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决定。交流轮岗任职通知下发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到新岗位报到,并做好工作交接。不准搞迎来送往活动。对拒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干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